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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本市物流企业申请物流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

2010-06-03

关于受理本市物流企业申请物流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

【归 类 号】 QL6-02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 2010-06-03

关于受理本市物流企业申请物流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

为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现将本市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物流企业的条件

1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2 、具有 A 级物流企业资质。

3 、最近一年营业税及缴纳额不低于 100 万元。

4 、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 纳税人资格。

5 、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程序

1 、本市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地税局总体负责;申请试点的物流企业情况表收集及初审工作由上海市物流协会负责。

2 、申请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的物流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从上海物流网 www.sh56.cn 下载或到上海市物流协会行业部领取),并经所在地区税务部门认可盖章后报上海市物流协会。

3 、上海市物流协会经过整理核定后,将企业的申请表汇总后上报市有关部门。

4 、每年 6 月中旬和 12 月中旬,上海市物流协会向市有关部门汇报半年来申请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的物流企业情况,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5 、每年的 1 月和 7 月,试点企业分批实施营业税差额征收。

(申报 10 年税收截止日期为 6 月 25 日)申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从未委托中介公司咨询。

联系人:米安全、黄允辉

电话: 63235468

传真: 63219051

地址:江西中路 406 号 305 室

邮编: 200002

上海市物流协会

2010 年 6 月 3 日

附件一: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经营网点/分支机构/服务范围设备设施注册资本(万元)注册时间总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合计其中:(外包)

填表说明: 1. 表列数据,以 2008 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准。

  1. 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为准。
  2. 设施、设备,主要填报: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整合利用社会车辆;企业自有仓储面积, 整合利用社会仓储面积。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联系方式

序号企业名称联系人手机电话通讯地址邮编邮箱传真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

序号企业名称纳税地址最近一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万元)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是否有不良纳税记录

注:在“是否具有自开 票纳税人资格”和“是否有不良纳税记录”两栏中,如有打“√”如没有

打“×”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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